“云联惠”特大传销案开庭审理,10名成员发展10万多会员,因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称,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联惠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6日,并于同月正式启用网上注册的云联商城交易管理系统。该公司对外宣称,注册为云联惠会员后可在云联商城享受“消费全返”。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金钻会员和铂钻会员。普通会员可在云联商城直接注册,也可通过其他会员推荐注册,均不需要交纳费用,推荐注册的,系统则根据推荐关系自动识别记录并锁定会员之间的上下线层级关系。普通会员交纳99.9元升级为金钻会员,交纳999元升级为铂钻会员。金钻会员、铂钻会员可以成为联盟商家、联盟企业,铂钻会员还可以购买代理权和云联惠公司的股权。
为鼓励发展会员,云联惠公司设置了“提成”和“嘉奖”两种积分奖励制度,依据层级关系进行层层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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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展业务,云联惠公司按照行政区域和行业类别设置了代理公司制度,共设八级代理公司,每级代理公司设GP(参与管理的股东)和LP(不参与管理的股东)两个级别的代理。铂钻会员缴纳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代理费成为代理。云联惠公司将其交纳的代理费均按101%作为白积分返还给个人和代理公司,并将代理费的10%一次性返还给代理公司。代理公司按照云联惠公司设置的“统一管理奖励”比例,可以得到其行政区域内总销售营业额5‰—20‰的白积分业绩提成。
余某元、谢某生等十名被告人作为云联惠会员、代理公司代理,依托自己经营的门市机构、代理公司、自己控制使用的会员账户等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发微信朋友圈、培训授课等形式,宣传、推介云联惠及其“消费全返”模式,发展注册会员或联盟商家,以获取积分奖励或积分业绩提成,牟取利益。截至案发,他们先后发展会员共计104799个,其中金钻会员2648个,铂钻会员10713个。
公诉机关认为,余某元、谢某生等十名被告人以提供服务、购买商品、消费全返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员升级费获得金钻、铂钻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人、被推荐人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余某元、谢某生等十名被告人均自行或委托辩护人进行了辩护,充分行使了诉讼权益。宜章县部分人省市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侦办地政法机关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3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鉴于本案案情较为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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